“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结果---的举证责任,欠条笔迹鉴定,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对待证事实不可证明或解释时的风险分配形式,它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人民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欠条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观点认为,应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合肥笔迹鉴定,并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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